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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2 02:00:14 文章作者:知网小编 文章来源:本站首发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受理机构应当自实际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 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 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可以委托院系学术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 实名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调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可从轻处理;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合作、兼职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